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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可研报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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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1.3.1 项目建设背景


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公私财产损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已成为当前政府、公众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损害评价体系必须根据各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和主要环境问题,逐步建立符合国家条件的环境损害评价法律、技术和资本保障体系。我国在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损害评价、林业资源损害评价、污染现场维修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但总体环境损害评价管理职能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几乎没有涉及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认定和严重缺陷。通过数据收集、问卷分发、环境保护法院和政府部门走访、现有相关评价机构和人员讨论、实际案例评价、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情况,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机制,探索现有的环境损害评价资金来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评估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评估管理的通知》,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评估机构的准入制定了规则。抓住机遇,进入环境损害司法评估领域。因此,该项目应运而生,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评估实验室,并提前开展了空气污染评估、水污染评估和土壤污染评估项目。


1.3.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行各业越来越重视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社会发展各方面对环境监测数据的需求越来越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研究。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加环境监测资本投资,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环境监测,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府简政放权,促进环境算害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以往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损害司法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和司法鉴定”)多数基于国家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出台相应标准,由国家事业单位进行环评和司法鉴定。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进行鉴定和论证,再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自己论证,自己鉴定,自己审批,缺少第三方的公正性,司法审判不公正。


国务院要求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整治“红顶中介”,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着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严禁公检法下属事业单位开展盈利性的司法鉴定,公检法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司法鉴定,相关司法鉴定由民间组织或第三方承担;环保部已于2015年3月下旬出台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环保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将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分别在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逾期未脱钩一律取消环评资质。不允许国家事业单位做环境评估工作,使我国的环评及司法鉴定工作更加亲民,更加公平,更加具有实际意义。


采取省环保部门改革“监测设备有偿转让、专业团队运维、专业机构移动比较、环保部门质量控制考核、政府采购合格数据”模式。少数政府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和比较社会监测数据,制定检测标准。监测任务由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完成,解决环境监测数据不准确的慢性病。


第三方司法鉴定市场处于机遇期,市场需求前景良好


环评和司法鉴定是“海、陆、空”全方位。环境评估和司法评估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损害司法评估(空气环境污染评估、水环境污染评估、声环境污染评估、光环境污染评估、土壤环境污染评估、海洋环境污染评估、生态环境污染评估)、环境保护或处理项目评估和评估。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生态破坏事故层出不穷,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国家专门设立了400多家环境资源审判法院,需要大量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承担技术鉴定;在执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有时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另一方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职审计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也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大量的建设项目也需要环境评估。国家评估单位即将取消,民间组织和机构仍处于萌芽阶段。对于那些想要建立第三方环境评估和司法评估机构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3.项目检验检测市场发展,促进第三方鉴定机构发展


据国家认监委统计,2013年检验检测市场规模为1678亿元,2014年2105亿元,2015年2574亿元。从以上数字来看,检验市场规模一直在发展。但在1000亿元的检验检测市场中,有70个%-80%检验认证机构具有政府背景,其资源配置在政府手中占主导地位。虽然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检测机构,但检测行业的大蛋糕基本上由政府主导的检测机构控制,非国有检测机构约占10%%。测试系统将进入市场,进行股份制转型,成立集团,引入资本和第三方测试机构。这也意味着,国有机构垄断的测试行业预计将发生变化,第三方测试市场可能会带来重大机遇。对于环境污染评估和测试,它面临着上述相同的问题。评估机构大多是政府机构和机构,在环境损害评估和评估中是自检、自我评估,缺乏公平性和相应的监督机制。


4.环境损害司法机构鉴定处于空白期,需要本项目的建设


目前,只有50多家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其他鉴定机构),云南、辽宁、山西三个省份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分别为9、7、6家,省内无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根据中国环境科学会环境损害评估专业委员会的意见,环境损害司法评估机构于2017年6月前重新登记批准,每省批准2家-三家评估机构。另一方面,承担环境损害司法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事环境监测(测试)的单位、大学研究所的教学研究人员、司法评估行业的单位和人员。技术人员短缺,需要培训更多的评估人员。


5.项目建设是应对当前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目前,中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仍然非常严峻。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200年或300年来的环境问题集中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不完善,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实施,不适应我国环境形势及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价,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有效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第二章 市场分析


2.1 我国环境监测产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工作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正处于大规模建设阶段,覆盖面将继续扩大。特别是进入“十三五”时期,国内环保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趋势,环境监测作为环保产业的一个分支,也有近千亿元的市场潜力。


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对环境污染物的分析和监测,定性或定量地描述环境质量的状态。环境监测通常有两种类型,即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目的进行分类。环境监测方法主要是在现代化学分析测试技术和测试手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生物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引入,环境监测方法越来越繁琐。


环境监测是了解、掌握、评价和预测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是环境信息的主要来源。没有先进、科学、有效的环境监测,就无法评价环境质量;环境监测机制,包括监测组织体系、监测模式、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信息数据应用和监测管理体系,是有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自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中国一直处于环境监测的萌芽状态,特殊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即使是从周总理1971年指示的系统环境调查和测量开始。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颁布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监测管理措施,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大气、水、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产业快速发展时期即将到来。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计划》,首次明确了环境监测的最终目标,强调水、土壤、气体、辐射、噪声,整合到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大数据平台,积极培育环境监测市场,最终实现智能环保运营。


中国的环境监测工作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环境在线监测系统仍处于大规模建设阶段,覆盖范围将继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约有200家企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大多数企业从事废气、废水、环境空气、地表水等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开发、生产、安装和运生产、安装和运营。其中,约有120家企业生产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约80家企业生产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监测仪器行业的销售收入从2005年的15年逐年增加.2014年,84亿元升至196亿元.44亿元。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的高门槛,中国从事环境监测的企业只有200多家。高端分析仪器主要由德国西门子等外国企业占据,国内企业主要参与中低端分析仪器市场。2014年,中国十大环境监测行业的销售收入为37家.7亿元,占市场总销售收入的61%.8%,这五年来,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60%领先的企业格局已基本形成,并购已成为扩大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


环保行业受政策、法规及监管的驱动,在环境诉求加强的情况下,尤其是进入“十三五”在此期间,国内环保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趋势。环境监测作为环保产业的一个分支,也具有近1000亿元的市场潜力。环境监测产业链主要分为上游硬件、软件、检测试剂、中游监测仪器、监测系统、下游仪器维护和设备运行。随着相关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政策的出台,环境监测市场将逐步向社会开放,行业公司将从监测设备销售转向提供环境监测服务。


环境监测是控制环境污染、衡量环境质量、检验控制效果的基础。未来,随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引进海、陆、空一体化监测网络建设和第三方运营,“互联网环境”随着业务的发展,环境监测行业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空间“十三五”行业在此期间保持25%到2020年,环境监测行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740亿元,每年新增市场规模将达到90亿元。


2.2 环境损害评估评估行业分析


现代社会认识到,环境损害评价体系只依赖于环境污染行为处罚不能弥补环境污染造成的实际损害,衍生出的一套完整的资源和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已成为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国际环境损害评环境公私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人关心和阻力,到立法风暴,到艰难探索和逐步完善,到社会认同和回归理性的演变;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和有限赔偿,到有效遏制和全额赔偿,再到预防和恢复导向的阶段性转变。


经过30多年的快速经济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已经到了资源和环境承受能力与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的关键时期。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监管一直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环境权益需求,特别是近年来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环境污染侵犯公私权益事件频繁发生,人日益增长的良好环境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长期存在,可能以多样化的形式集中,未来20年可能形成~30年来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严峻的环境形势主要是由于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不当造成的。每一个环境损害案例都可以被视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与初步融合的新例子。目前,我国环境损害案例的频繁发生主要局限于环境管理和监督薄弱,环境管理尚未进入社会经济决策,缺乏环境监督能力和环境技术手段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损害评价体系对环境权益和意识的提高感兴趣,目前的案例评价来自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环境权益意识的提高和环境价值的认可。根据我国当前环境损害赔偿和恢复的实际需要,尝试分析系统建设的关键要素,确定系统的层次设计、战略步骤和近期的关键领域,对探索我国环境损害评价体系建设的具体途径,实现新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2.1 国外环境损害鉴定发展分析


由于环境损害的延伸和范围广,过程和机制复杂,损害形式多样,难以探索有效的应对方式。发达国家在应对环境污染损害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立法、机制、技术和资金保障等逐步完善的策略。无论是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NRDA)、欧盟的环境责任指令仍然是欧盟的环境责任指令(ELD),基本上,我们经历了四个阶段:通过严格的立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探索实践中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规范,探索合作与沟通的最佳解决方案,建立以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为导向的高效运行体系,基于严格的法律诉讼过程。就像美国一样NRDA实践活动以恢复受损环境的功能和服务为导向,确定了向公众补偿受损资源环境所需的环境恢复活动的类型和规模。受损环境的恢复贯穿整个过程NRDA过程中。NRDA所需的恢复措施直接等同于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污染造成的损害与恢复带来的效益。NRDA在严格的法律诉讼过程的基础上,资源环境受托人必须提出确定特定污染物排放与资源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证据NRDA要有灵活全面的策略。NRDA有共同愿景和充分沟通协调是成功的必要因素。


2.2.2 国内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的环境损害评价体系并不完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环境责任和调查机制。大多数立法表现为原则规定多、可操作性差,不涉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等问题。资源和环境管理职能分散在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林业、渔业、海洋、海洋、水利等部门。这种以资源部门和利益分配为模式的管理体系难以协调和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财产和资源和环境损害的综合问题。目前,我国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仅针对海洋、农业、渔业等问题的分散技术指南,存在评价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在资本保障方面,除了少数符合国际标准的航运、海洋等行业的赔偿基金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速度较慢,保险赔偿限制在部分私人损害范围内。


1、管理体系


在法律层面,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主要由民事法律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和单行法规定。其中,民事法律将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视为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了无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和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保护专门法律从各种环境因素的保护出发,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以上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2011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评估的若干意见》环境损害评估管理主要涉及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养殖和野生渔业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林业环境破坏鉴定评估、危险废物认定等。


目前,环境损害评估尚未形成明确合理的部门间合作机制,这些职能主要分散在农业、渔业、环境保护等资源部门,部分已纳入司法评估管理体系,如渔业财产损失主要由渔业部门评估,农田污染财产损失主要由农业部门评估,室内污染的影响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目前,我国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97家,分为A、B、C三级。农业部渔业局行使调查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权,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评估由中国水产科学院资源和环境研究中心承担。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监督海洋生态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但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损害评估机构,不以此工作为机构的主要业务。室内环境污染评估管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污染评估主要从2007年开始进入环境保护和试点机制。努力构建制度框架、技术规范、实际案例和能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释放[2013]15号),环境保护部牵头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相关机构和职业类别的标准化需求日益突出。


如果环境损害评估的具体业务内容总结为现场证据收集工作(现场勘察、采样、观察、访问、讨论、问卷等)、检测工作(环境介质和体理化性质、有机、无机等污染物含量检测分析等)、专业分析判断(通过实验、模拟、计算等专业技术手段和专家技能完成污染源、因果关系、环境受体、损害量化、损失估算等),国内现有的环境损害评估实践大多局限于前两部分。即主要能够识别是否存在污染和污染物质的含量分析,并与相关背景值、基准值或标准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或损害。环境损害认定的重要因果关系和损害量化缺乏,能够评价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评价机构基本缺乏。根本原因是环境污染责任制不完善,相应的评价技术方法不明确,造成立法、司法要求和损害主体不明确,可以评价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价机构基本缺失。其根本原因是环境污染责任制不完善,相应的评价技术方法和损害责任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评价技术方法和损害责任制。


2、评估机构


在相关专业机构建设方面,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在环境规划院设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研究中心,开展了几起典型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损失评估工作,评估意见已被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公安机关接受,为事件评级、损害赔偿、污染修复和刑事案件立案和审判提供依据。2011年,江苏、河南、河北、重庆、湖南等省市成立了相应的试点评估机构;2004年,江苏省环境科学协会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环境司法评估机构,在100多起相关案件中发挥了评估机构的作用。农业部等其他环境司法评估部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经国家司法部批准,于2005年成立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评估中心。2006年,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成立了海洋环境评估机构,开展了海洋环境污染评估机构,如农业部,2005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经国家司法部批准,建立了农业部,成立了农业生态环境评估机构。


司法鉴定在我国独特的权威性引起了各方的密切关注关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建设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热点问题。这里还分析了环境司法鉴定。环境污染案件涉及企业非法污染案件、安全生产事件污染案件、交通事故污染案件、室内环境污染案件、噪声/辐射/振动污染案件等。这些案件将涉及障碍、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的表现形式和受害者也是多样化的,因此很难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分类体系和准入条件。同时,由于环境损害发生后侵权责任规定不够具体,对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种损害的可行救济方式也多种多样,采用司法、行政救济或协商解决所需的证据内容和鉴定资质存在明显差异。此外,评估技术缺陷和评估成本过高,导致国内环境污染评估资质分类极其复杂。微量物证的诉讼案件很多,在鉴定环境污染对健康危害和财产损失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微量物证类型的资质管理在解决环境污染对健康和财产损害认定的诉讼实践中,只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和环境暴露浓度发挥作用,对传统损害因果关系的判断、损害量化和污染造成的损失计算效果不足。除污染物检测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在后续工作中存在软硬件能力不足、实践经验不足、技术规范不足等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第四类司法鉴定类别,在福建、重庆、云南等地司法厅颁发的环境损害鉴定、污染修复、生态恢复等部分省份进行了实践探索。但目前,资质管理存在评价对象不明确、评价范围不明确、评价评价分类体系不完善、资质管理法律法规技术依据不足等问题。因此,当前资格分配的格式内容不统一,法院缺乏实际的信用和判决案件,难以充分反映资源和环境价值。一般来说,当前环境损害司法评估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司法评估意见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社会化追求的评估结论没有客观公正的理想预期,对民事审判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重复评估和长期评估仍然存在,导致法院在证据采集和信任方面面临困难。如何在司法环境损害司法评估中避免这些问题的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


2.3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价体系的运行机制


在污染损害评估体系建设的路线图中,始终以机制建设为主线,以机制建设促进能力建设,以机制设计促进立法过程。运行机制包括信息机制、评估机制、资本机制、协调机制、后评估机制和联动机制。


2.3.1 信息机制


信息机制是基本环节,包括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案例信息的整理和储备,重点是了解市场上流行的污染修复技术、修复成本和程序,为污染损害识别提供基本依据。


2.3.2 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包括确定污染等级、评价损害程度等。


2.3.3 资金机制


资金是评估中最敏感的问题。为确保资金问题的公平合理解决,在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公开、透明地处理与资金相关的修复成本、资金来源、资金配置等问题,并使相关利益相关者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决策过程。监理机构及时发现案件来源;案件来源发现后,监理团队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损害评估部门和环境评估部门共同负责污染评估等级的评估;损害评估部门与相关技术专家合作,筛选修复技术;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人员负责市场研究,估算修复成本;损害评估部门提出资金来源和分配方案;项目实施、修复和补救;将评估报告交给司法部门和保险部门,确定责任主体并进行赔偿;污染场地的修复、评估、跟踪和监测。


2.3.4 协调机制


协调问题是污染损害评估的难点。因此,损害评估部门必须具备法律资格,其损害评估报告权威,为司法评估和保险索赔提供证据。当多个部门对评估意见存在差异时,应有以损害评估部门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方案。


2.3.5 后评价机制


污染修复后,还要对修复效果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进行后评估。


2.3.6 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将上述五种机制连接在一起,形成连锁运行系统,重点解决当前污染损害评估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2.4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


2.4.1 技术路线


目前,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技术规范,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价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技术规范,尽快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技术指南》,指导环境污染损害评价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环境污染损害定量评价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一是查明污染源,监测污染物排放类型及其排放量;然后是所有污染,即环境﹙包括空气、水、土壤和生物及其区域功能﹚污染造成的损害范围和程度。核心问题是计算环境污染损害的数额﹙货币化﹚。很难直接估计资源环境的价值,特别是其无型资产的价值,因此,往往借鉴污染修复﹙治理﹚间接计算成本倍增,也可以通过生态恢复成本纳入环境成本,也可以结合合理计算。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技术指南,建立专业的评价团队,完善工作机制,为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奠定基础。


2.4.2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实施步骤


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环境保护部已在五省一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从高起点进行总体规划,努力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设和管理模式上取得突破和创新。依托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的业务优势,组建专业团队,确保具有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全职从事环境污染评价试点工作,建立地方环境污染评价专家数据库,尽快形成环境污染评价能力。重视案例评价,试点单位应及时启动环境污染评价工作。建立环境污染事件案例数据库,开展环境污染现场维修调查,采用环境污染损害数量计算推荐方法进行实例试验计算,重点评价和计算环境污染造成的资源和环境损害。


制定技术规范。逐步形成覆盖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整的环境污染评估和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加快环境损害修复技术的研究,为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定量评估奠定技术基础。近年来,以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2.5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保障措施


2.5.1 加强组织领导


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管理体系建设,积极配合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积极有序推进工作。


2.5.二 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试点单位,在人员准备、工作资金和研究项目安排、人员培训和评价设备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早期科研和评价工作的顺利发展,尽快形成评价能力,不断提高评价水平。加强技术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扩大研究领域,逐步深化污染恢复和生态恢复。开发环境污染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环境污染评价网络系统。


2.5.3 加强培训宣传


及时总结研究成果,组织编制培训材料,结合试点案例评价,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注重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推广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做好环境污染损害评价工作。


2.6 环境损害鉴定市场前景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该计划,从2015年到2017年,一些省份选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自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根据该计划,到2020年,我们将努力建立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此《方案》。


该计划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如索赔所有人、解决方案、相关技术和资金管理,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建立咨询赔偿机制,鼓励责任人及时进行修复和赔偿;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试行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安全措施方面,试点工作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发展改革、科技、土地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修复等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试点地点,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技术体系,规范评价程序,促进统一的司法评价管理,提高环境损害评价能力,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略……

                       

度假村生态建设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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