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今天上午嘉兴传统产业规划,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嘉兴传统产业规划,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市出台了《嘉兴市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将于8月30日起施行。
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产品展示、员工倒班房、食堂、超市等办公生活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该实施意见包括增设创新型产业用地、明确适用范围、加强规划管理、加强项目准入、加强用地管理、加强不动产权管理、加强项目投资履约监管等内容。
一是增设创新型产业用地。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M0)含义和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类型(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创新型产业用地(M0)适用于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高能级产业生态园和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适用的其他产业园区。
三是加强规划管理。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布局要求、用地类型(工业用地的特殊类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适用情况。同时,对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指标、设计要求、建设管理等内容予以规定。
四是加强项目准入。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实行产业准入和空间准入。
五是加强用地管理。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年度供应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年度供应总规模的20%。同时,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方式、出让年限、出让地价等。
六是加强不动产权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原则上应整体持有,产业用房确需转让的,应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实施嘉兴传统产业规划;配套用房不得转让。
七是加强项目投资履约监管。要对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等加强监管,落实履约责任。
目前,嘉兴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高能级产业生态园有14个,分别是——
1.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嘉兴国际商务区)
2. 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综合保税区)
3. 嘉兴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南湖经济开发区、嘉兴科技城)
4. 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秀洲经济开发区、嘉兴现代物流园)
5.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
6. 嘉善通信电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嘉兴综合保税区B区)
7.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先进装备智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张江长三角科技城平湖园)
8. 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
9. 浙江海盐经济开发区(海盐核电关联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0. 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
11. 浙江海宁经济开发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
12. 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3. 桐乡经济开发区
14. 乌镇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桐乡濮院针织产业园区)
在规划管理方面,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5.0。有特殊规模要求的,应组织对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专门论证。
单宗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20%。编制完成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的园区,在保障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园区用地总面积20%的前提下,单宗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绿地率,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的园林绿化部门统筹平衡、自主确定。
除产品生产的厂房、车间、仓库外,其他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原则上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得低于80%。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准入由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和创新型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税收、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同时制定动态考核指标,作为后续达产验收依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项目性质评审、项目准入等工作。空间准入,选址位置和容积率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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