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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解读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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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解读:高华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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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乡村建设掀开了崭新的一页。该法总结了乡村建设的经验教训,为乡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广大村民来说无疑是福音。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村庄撤并要求,严格规范,不得违背农民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这意味着任何时候地方政府都不能以乡村建设为由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该条规定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乡村要发展进步,但是不能以牺牲广大农民的利益为代价。

如今,为了实现城镇化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号召,地方政府对于处于山区,生存环境差、自然灾害频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出现人口空心化的村庄,进行搬迁合并,以解决村民的生活生计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

但是经常存在地方政府以此为由,枉顾实际情况,用行政强制手段对农村进行拆迁改造,强行流转承包地和宅基地,获取土地增值利益,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为避免此类情形发生,以下将为您解读《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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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庄撤并拆迁应遵循农民意愿

农民是村庄的主体,拆村并居应由农民自主决定。村民自身可通过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当地政府公开村庄分类情况以及土地空间规划等信息。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应定期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村务公开,让每一个村民都能知晓村里发生的大事。若涉及到村民自身利益的,每一位村民都必须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村庄撤并事关村民家家户户,甚至祖祖辈辈,不能由一家说了算,必须村民共同决定。若村委会怠于行使公开的职责,则村民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

村庄的撤销合并不是政府说了算,也不是村委会拍板,应该由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决定。总之,村庄撤并必须由农民自己说了算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解读!搬不搬,是否拆旧建新都应当由农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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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庄撤并拆迁应符合法定程序

(一)明确拆迁性质

1.政府主导下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拆迁

村庄撤并不同于我们以往所说的政府主导下的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传统的征地拆迁土地收归国有,而村庄撤并不改变土地性质,农民的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之所以要拆迁、搬迁是为了重新规划农村布局,增加土地利用率。在这一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就需要对被拆迁的农民进行拆迁补偿。

虽然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合并、撤销村庄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改革,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对村民给予合理的补偿,根本的红线就是村民的生活水平能有保障。

2.协议拆迁

若是以新农村建设为由头,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协议拆迁”或“村民自治拆迁”,则村民的个人意愿就非常重要了。因为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更多是双方讨价还价、你情我愿的过程。如同做买卖,农民不愿卖,村委会就不能强买。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补偿标准,农民要积极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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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补偿后搬迁

补偿问题是广大村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村庄撤并拆迁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先补偿后搬迁是合法性的关键。村庄撤并拆迁与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不同,但是村庄撤并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可以借鉴一般意义上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具体而言,其补偿涉及到安置房的质量问题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解读;农民是否有社保;搬迁后的生活质量保障问题。

村庄撤并不能“一刀切”,必须以保护农民利益为目的。不能因为撤销了村庄,拆旧补新让农民既失去了耕作的土地,又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宅基地。

目前多地政府已经意识到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相继出台方案响应中央政策,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要做到实现乡村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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