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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和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09-29

为贯彻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各类高层次人才集聚,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引才聚才方面的保障性作用,经管委会批准,决定出台《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和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背景

  为解决区内人才住房困难,依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办发〔2017〕50号)及《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17〕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区积极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和《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长期发展驱动力。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包括七章、十五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设人才公寓的目的,以及人才公寓是为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净月高新区创新创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只租不售,租期最长3年。

  第二章,承租对象。明确了承租对象范围,并对具体人才分类进行定义。明确了新引进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可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进行定向配租。

  第三章,租赁标准。明确了人才公寓房型包括一室住房、二室住房、三室住房,及各类人才承租的具体标准。

  第四章,租赁程序。规定了人才公寓的租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配租、续租等内容。

  第五章,公寓管理。明确了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确定方式、各类人才承担的租金比例、定向配租企业和承租人才承担的违规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组织保障。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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