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印发以来,自然资源部已分批对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决策部署,按照严起来的要求,规范和加强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批后核查和日常监管,我局牵头起草了《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核查规程》,详见附件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核查规程》有关要求,依托“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组织对已经取得甲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部。后续公告取得甲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批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全覆盖核查。经核查的规划编制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要点参见附件2。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例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沟通。
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
2021年11月12日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公示期间被有效投诉举报的规划编制单位。
二、核查内容
依据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重点对编制单位工作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三、核查程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批后核查,核查内容详见附表1。对公示期间被投诉举报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核查确认问题线索,核查表详见附表2。
(一)部通过“行业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任务,明确需要进行核查的规划编制单位名单,提供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核查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在核查表上进行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四)在系统中填报核查情况,上传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核查表扫描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省核查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通过系统上传加盖省厅公章的意见扫描件。
(五)部适时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加强后续处置。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公开核查及整改情况。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处罚措施
(一)对于公示期间被投诉举报的规划编制单位,经审慎核查,认定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对于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查发现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放管服”精神。在实地检查中要加强政策解释,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程序、要件等要删繁就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监管和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二)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在实施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强化数据支撑。在核查中将“行业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高核查的针对性。
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关于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