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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一文读懂《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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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高新区考核评价和争先创优机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浙科发成〔2017〕68号)。

一、主要内容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主要由总则、评价内容、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应用、附则五部分及附件(指标体系)组成。

明确高新区评价内容。高新区评价包括创建评价、认定评价、高质量发展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评价工作遵循导向性、规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坚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公开性、考核指标的可比性和公平性、考核导向的实效性和激励性等原则,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创建与认定评价、高质量发展评价、亩均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突出亩均研发和税收“双亩均”效益、突出反映发展效益的强度和增速指标、突出地方能形成有效工作抓手,形成以高质量发展评价为核心的统一指标体系。

1.创建、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包含高新区营业收入、亩均增加值、前三大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等10个指标,自评达到60分可申请创建,自评达到80分可申请认定。

2.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以提升“双亩均”效益、主导产业结构、绿色协调发展为导向,设置了创新能力与创业活力、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开放联动和要素配置、绿色发展与生态宜居4个一级指标,34个二级指标,对研发投入、亩均税收、高企培育、主导产业、碳排放、能耗等方面重点指标赋予较高权重,形成鲜明工作导向。另外,兼顾高新区数字化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工作等设置了特色加分项。

3.亩均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投入、产出、绿色发展等角度评价高新区亩均效益水平,突出“双亩均”指标,包括亩均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等8个指标。

二、评价结果应用

开展表彰激励和争先创优。根据年度高质量发展评价结果,按照国家高新区在全国位次不下降,进入全国排名前50%或较上年进位超过20%;省级(创建)高新区在全省位次不下降,进入全省排名前50%或较上年进位超过20%的原则,以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对考核优秀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

开展末位淘汰和摘牌退出。对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以及亩均效益考核排名末3位的高新区,予以黄牌警告,并由我厅约谈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省级(创建)高新区,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或取消创建资格。

开展创建高新区认定工作。省级创建高新区经过3-5年建设,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认定评价,形成结果报省政府通过后予以授牌。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全面抓好办法宣贯工作,持续强化对亩均税收、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指标考核,深化“月监测、季分析、年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完善激励倒逼机制,健全“争先创优和摘牌退出”机制,加快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来源:创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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